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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2024-11-06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使学生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贯彻“为学生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基本原则,坚持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严密保管。

第三条学生处负责管理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档案,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学生处做好学生档案材料收集工作。学生档案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生入学档案;各类成绩单;学籍异动材料;毕业相关材料;各类表彰材料;违纪处分相关材料;党团材料;服兵役材料;其他可收录的材料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二级学院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二)接收并归档学生档案材料;

(三)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四)办理学生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

(五)负责其它相关事项。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五条学生档案材料要成批集中归档。二级学院将学生档案全部整理完毕、粘贴密封条并在密封条上加盖学院公章后统一移交至学生处。

第六条所有归档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凡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

第七条各类材料必须使用A4型办公用纸,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

第八条所有上交的归档材料,应当在材料右上角标明学号、院(系)、年级、班级,并按学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列。

第九条归档材料交接时,双方经办人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履行签字手续。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学生处有权拒收,并责令送交学院纠正后归档。

第四章 档案查(借)阅

第十条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查看、借阅学生档案。任何学生不得查看或者借阅本人或者他人档案。

第十一条查(借)阅学生档案,应持单位(部门)介绍信及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查(借)阅。查(借)阅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随档案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

(二)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学生档案;

(三)不得将查(借)阅的学生档案带到个人居住地或公共场所;

(四)查(借)阅学生档案时,应当爱护档案材料,防止装错或丢失,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不得涂改、添注、勾画、损坏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若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学生处说明,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借)阅当事人不得擅自对学生档案进行处理。

(五)不得转借他人或向他人泄漏档案内容;

(六)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档案一般不外借。确需借出使用时,要由借阅单位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说明理由,注明归还时间,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十三条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者死亡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一)毕业生档案转递,由二级学院负责收集档案转递单信息并填写档案转递单,学生处按学院提交的档案接收方地址统一寄送。

(二)退学、死亡的学生,其档案从办理学籍变动起,由二级学院负责联系学生或学生家属,将其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

(三)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办理了档案暂存学校手续的,在择业期满未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的,由学生处按规定将其档案寄送至生源所在地人事或教育部门。

(四)毕业生办理过档案转递手续后,应及时查询档案转递单号跟踪档案接收情况,如未被档案接收方正常接收的,应及时向学生处反映,由学生处责查询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档案须经机要交通或邮政部门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一般不准本人自带。

第六章  

第十五条学生档案室建设纳入学校档案管理的整体规划。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校发字2017〕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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