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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

2024-11-06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依据国家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在校住宿的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宿舍的管理以后勤服务中心为主体,校团委、学生处、保卫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二级学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宿舍内基础设施的配臵和改造。具体负责学生宿舍内墙体(面)、地面等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维护,宿舍内家具的合理规划与配备。全面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学生宿舍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学生宿舍公共设施(包括门窗、床柜、桌凳、玻璃、水电暖等)的维修和改造,消防管道破损的维修;加强对宿舍内管理、门卫值班、服务等人员法制及职业道德的教育、检查、监督;协助学生处做好宿舍调配等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的调配,实施文明宿舍和“特色宿舍”等文化建设活动的开展。学生处、校团委负责并指导各二级学院对学生思想政治、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检查;负责对学生违反宿舍管理办法的处理。

第六条保卫处负责对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巡逻,深入排查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负责加强安全、消防工作的宣传教育;负责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安全防范和防火演练,并对安全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管道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新,保障正常使用。

第七条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负责所属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所属学生宿舍的安全、消防宣传教育,协助保卫处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检查;通过单位领导干部、辅导员、班主任走访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负责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形式多样的活动,教育学生遵守宿舍纪律和公共道德,爱护宿舍内的设施,维护好本部门所属学生宿舍的秩序、安全、卫生等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宿舍实行收费住宿制度。住宿费用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入住宿舍的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两周内,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

第九条学生及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自觉维护宿舍内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不得在宿舍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在学校宿舍内住宿,应自觉遵守宿舍作息制度。确因有事需早出晚归的学生,应当向宿舍值班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学生宿舍以外居住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承诺,由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学生处签字同意,后勤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外住宿。学生在宿舍外居住期间,应当遵纪守法。在宿舍外居住期间出现问题的,由本人和家长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宿舍内不得擅自留宿他人。如有来访者,来访客人应当经宿舍值班员查验有效证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由被访者做出有效证明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十二条学生入住宿舍后,不得擅自更换宿舍和调整床位。确需更换宿舍或调整床位,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学生处协商同意,并在后勤服务中心备案后再作更换或调整。

第十三条为优化学生住宿资源配臵和管理,学生处可对学生住宿进行必要调配,学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整、搬迁工作。

第四章 退宿管理

第十四条因毕业、结业、退学等原因而退宿的学生,应当按规定交清住宿费、交还钥匙和其他公物,由宿舍管理人员查验后办理退宿手续。应届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因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办理退宿手续,已交纳的住宿费余额延用至下一住宿期,原床位不再保留,复学后另行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因调换宿舍、毕业离校、休学、退学等原因而无故滞留在宿舍内的物品,超过规定期限的,视为无主物品,由后勤服务中心妥善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学生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团结互助、热爱集体的良好作风,学生处联合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检查。

第十八条对在维护学生宿舍安全、文明、健康、和谐等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学生在宿舍有违反宿舍管理办法或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给予当事学生以下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限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一)在宿舍存放和持有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和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酗酒、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刀具凶器等进入宿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对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正常休息期间,在宿舍内聚众喧哗、打闹以及举办活动聚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使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收看和传播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破坏宿舍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宿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内擅自装修;刻画、涂抹、张贴、弄脏室内外墙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交纳维修金。

(十三)在宿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启事者、代理、招揽生意者、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从事传销活动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五)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字〔2014〕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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