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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修订)

2024-11-06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结合《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违纪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申诉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人为受到我校违纪处分的学生,如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诉,申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申诉。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法治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视申诉的性质可以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顾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二章 受理学生申诉范围

第六条学生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可以提出申诉的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三章 学生申诉程序

第七条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同时附处分决定或《学生处分告知书》复印件,提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处理结论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九条学生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事项、理由及相关证据;

(三)申诉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签名。

第十条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确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期限内提出。

(二)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受理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是否合法与适当,出具《复查决定书》,并告知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

(四)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需要撤销或变更的,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教务处负责协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受理普通本专科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申诉处理;学生处负责协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的申诉处理;研究生处负责协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的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如不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向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出具《复查决定书》,并抄送学校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请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并将结论告知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并提前告知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处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发现申诉人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提请学校重新研究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作出情况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但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宜公开审查的除外。

第十七条复查结论应注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和其他依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结论;

(六)做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八条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提出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结论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除。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校发字〔2017〕19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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