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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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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我校学生自立自强、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300-4300元范围内确定,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以分为2-3档。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专科学生,按照上级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河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的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河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助学金的审核评定,并将推荐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如师生对学院评审工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资助工作组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院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或取消。

第十三条 各学院将学生《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记录表》(见附件1)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审核,提出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建立家庭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信息管理档案。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定期对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进行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原则上受助学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发字﹝2017﹞1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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